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,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
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,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
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地下停车场坡道摔伤,商场因未设置无障碍通道等过错担责近日,一起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商场(shāngchǎng)地下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坡道摔伤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,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(zuòchū)终审判决,再次引发社会对残疾人权益(quányì)保障及(jí)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。是自身未预见安全风险?还是商场未设置无障碍通道?责任该如何划分?5月22日,记者通过采访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。
案情(ànqíng)回顾:轮椅坡道摔伤,双方各执一词
一日早上,王某驾驶(jiàshǐ)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前往宿迁泗阳县一商场购物。他通过商场机动车下(xià)行坡道(pōdào)入口(rùkǒu)进入地下(dìxià)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,随后进入地下超市。购物结束后,王某在通过停车场机动车上行坡道返回时,电动轮椅突然掉头下坡滑行,致使王某从轮椅上摔下。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,花费医疗费 1.7 万余元,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养三个月。
由于王某与商场管理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就损失承担事宜未能协商一致,王某遂将商场管理公司诉至法院。王某认为,商场未设置专门(zhuānmén)的残障人士通道,且直达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栏杆拦住,轮椅无法(wúfǎ)通过,这才导致(dǎozhì)其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坡道进出商场超市时受伤,商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而(ér)商场(shāngchǎng)管理公司则表示,王某(wángmǒu)作为残障人士,在缺乏同行人员照管,且对其驾乘的电动轮椅是否具备沿机动车坡道上行所需动力(dònglì)疏于预判(yùpàn)的情况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,具有一定主观过错。同时,商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得到合理界定和划分,商场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应予以酌定缩减。
法院审理: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双方(shuāngfāng)均有过错
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(chēzhàn)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(jīngyíngchǎngsuǒ)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(wèijǐn)到(dào)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具体到本案,商场管理公司作为大型商场的管理者,在商场周边设置栏杆和石墩等(děng)禁止机动车辆(jīdòngchēliàng)进入商场的同时,未(wèi)在商场、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(pōdào)、扶手等无障碍设施,也未在适合残疾人轮椅通过(tōngguò)的位置张贴无障碍通道引导标识,未对残障人士尽到足够(zúgòu)的安全保障义务,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。
不过,法院也综合考虑了王某作为残障人士的情况(qíngkuàng),认为其应当对驾乘(jiàchéng)轮椅上下坡道的危险性有所预见(yùjiàn),但仍独自冒险(màoxiǎn)驾乘轮椅上坡,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。基于此,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商场对王某的损失(sǔnshī)承担 30%的赔偿责任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泗阳县(sìyángxiàn)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瑶瑶
法官说法:保障残疾人权益,各方需(xū)共同努力
泗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(fǎguān)张瑶瑶指出,残疾人(cánjírén)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,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体现。无障碍设施建设(jiànshè),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方便(fāngbiàn)出行生活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。
商场作为公共场所,负有(fùyǒu)保障残疾人(cánjírén)平等、充分、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责任,如应及时建设(jiànshè)无障碍通道(tōngdào)、张贴安全提醒与引导标志、清除残疾人通道障碍等。社会各单位及公众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,推进无障碍通道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,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。
同时,法官也提醒残疾人在公共场所(gōnggòngchǎngsuǒ)应当谨慎地对待自身安全,遵守秩序(zhìxù),对潜在风险做好防范,提高安全意识,避免让(ràng)自身陷入危险之中。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(xīnwénjìzhě) 陈勇
近日,一起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商场(shāngchǎng)地下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坡道摔伤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,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(zuòchū)终审判决,再次引发社会对残疾人权益(quányì)保障及(jí)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关注。是自身未预见安全风险?还是商场未设置无障碍通道?责任该如何划分?5月22日,记者通过采访了解了此案的来龙去脉。
案情(ànqíng)回顾:轮椅坡道摔伤,双方各执一词
一日早上,王某驾驶(jiàshǐ)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前往宿迁泗阳县一商场购物。他通过商场机动车下(xià)行坡道(pōdào)入口(rùkǒu)进入地下(dìxià)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,随后进入地下超市。购物结束后,王某在通过停车场机动车上行坡道返回时,电动轮椅突然掉头下坡滑行,致使王某从轮椅上摔下。王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,花费医疗费 1.7 万余元,出院医嘱建议卧床休养三个月。
由于王某与商场管理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就损失承担事宜未能协商一致,王某遂将商场管理公司诉至法院。王某认为,商场未设置专门(zhuānmén)的残障人士通道,且直达地下超市的直梯出入口被栏杆拦住,轮椅无法(wúfǎ)通过,这才导致(dǎozhì)其在通过机动车出入坡道进出商场超市时受伤,商场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而(ér)商场(shāngchǎng)管理公司则表示,王某(wángmǒu)作为残障人士,在缺乏同行人员照管,且对其驾乘的电动轮椅是否具备沿机动车坡道上行所需动力(dònglì)疏于预判(yùpàn)的情况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,具有一定主观过错。同时,商场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得到合理界定和划分,商场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应予以酌定缩减。
法院审理: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,双方(shuāngfāng)均有过错
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(chēzhàn)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(jīngyíngchǎngsuǒ)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(wèijǐn)到(dào)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具体到本案,商场管理公司作为大型商场的管理者,在商场周边设置栏杆和石墩等(děng)禁止机动车辆(jīdòngchēliàng)进入商场的同时,未(wèi)在商场、地下超市入口等位置设置符合残疾人轮椅通行的坡道(pōdào)、扶手等无障碍设施,也未在适合残疾人轮椅通过(tōngguò)的位置张贴无障碍通道引导标识,未对残障人士尽到足够(zúgòu)的安全保障义务,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。
不过,法院也综合考虑了王某作为残障人士的情况(qíngkuàng),认为其应当对驾乘(jiàchéng)轮椅上下坡道的危险性有所预见(yùjiàn),但仍独自冒险(màoxiǎn)驾乘轮椅上坡,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。基于此,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商场对王某的损失(sǔnshī)承担 30%的赔偿责任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经审理后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泗阳县(sìyángxiàn)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张瑶瑶
法官说法:保障残疾人权益,各方需(xū)共同努力
泗阳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(fǎguān)张瑶瑶指出,残疾人(cánjírén)权益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,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体现。无障碍设施建设(jiànshè),是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方便(fāngbiàn)出行生活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。
商场作为公共场所,负有(fùyǒu)保障残疾人(cánjírén)平等、充分、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社会责任,如应及时建设(jiànshè)无障碍通道(tōngdào)、张贴安全提醒与引导标志、清除残疾人通道障碍等。社会各单位及公众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保护的认知度和关注度,推进无障碍通道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,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。
同时,法官也提醒残疾人在公共场所(gōnggòngchǎngsuǒ)应当谨慎地对待自身安全,遵守秩序(zhìxù),对潜在风险做好防范,提高安全意识,避免让(ràng)自身陷入危险之中。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(xīnwénjìzhě) 陈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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